各区财政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及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14号)等有关规定,决定从2014年开始,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和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归并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工作,提高专项资金审核质量和使用效益,特制定了《厦门市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申报审核暂行办法》,现印发予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申报审核暂行办法》
财政部驻厦门市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建设局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0一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