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央驻厦基层预算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财税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和文件规定,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专员办加强财政预算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52号),对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职能进行了调整和完善,重点加强了专员办对属地中央预算单位预算管理、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管理等工作。
为更好地服务于中央驻厦基层预算单位,全面落实加强财政预算监管工作的要求,现将财政部《关于专员办加强财政预算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52号)、《关于配合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加强财政预算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办预[2014]64号)转发给你们,并请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提高大局意识和法治意识,及时向相关单位转发有关文件,加大培训力度,完善内控制度,加强财政收支管理,强化预算约束,严格预算执行,不断提升科学管理的意识和水平。
二、协调配合,畅通沟通渠道。今后,我办将在加强财政预算监管的同时,注重听取基层预算单位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预算单位实际困难,做好“上传下达”的服务工作。请各基层预算单位加强与我办沟通协调,及时反映预算管理和财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同时在业务联合监管、调研成果利用、政策建议等方面实现资源共享。
三、指定专人,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各单位应明确具体经办人及其联系方式,并在今后工作中及时将相关年度的部门预算、决算等相关资料、本单位财政财务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告知我办,以便我办及时掌握信息,更好地开展财政预算监管工作,更好地为各中央驻厦基层预算单位提供服务(具体资料报送要求见附件3)。
附件:1. 《财政部关于专员办加强财政预算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52号)
2. 《关于配合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加强财政预算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办预[2014]64号)
3.《 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预算监管资料报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