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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旅游局关于印发促进厦门—阿姆斯特丹空中航线旅游经济增长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财行〔201226

各相关旅游企业:

    现将《促进厦门—阿姆斯特丹空中航线旅游经济增长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福建省旅行社组团经厦门口岸乘荷航班机赴欧洲奖励申请表
2.福建省旅行社组团乘荷航班机由厦门口岸赴欧洲团队明细表
      3.福建省旅行社外联组团乘荷航班机经厦门口岸赴中国奖励申请表
    4.福建省旅行社外联组团乘荷航班机经厦门口岸赴中国团队名单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旅游局
                2012年10月16
 
 
 


 

促进厦门—阿姆斯特丹空中航线旅游经济增长奖励办法
 
一条 为进一步拉动厦门—阿姆斯特丹空中航线的乘坐率,有效提升厦门旅游产品的国际知名度,充分发挥旅游经济在全市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福建省旅行社招徕、组织游客乘坐荷兰皇家航空公司(以下简称“荷航”)航班,从厦门口岸出境赴欧洲从事旅游或交流等活动。凡在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以及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期间,福建省内经营出境游业务旅行社组织游客经厦门口岸乘荷航厦门—阿姆斯特丹班机赴欧洲从事旅游或交流等活动,以实际组织人次为依据进行奖励,其中乘经济舱者每人次奖励组团旅行社150元人民币;乘商务舱者每人次奖励组团旅行社350元人民币。
三条 鼓励福建省旅行社组织国(境)外游客乘直航厦门的荷航班机,经厦门口岸到中国从事旅游或交流等活动。凡在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以及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期间,福建省旅行社外联组团乘荷航阿姆斯特丹—厦门班机经厦门到中国从事旅游或交流等活动,以实际组团人次为依据进行奖励,其中乘经济舱的,每人次奖励外联组团旅行社150元人民币;乘荷商务舱的,每人次奖励外联组团旅行社350元人民币。
四条 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分别在2013年3月31日和2014年3月31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旅游局提出奖励申请。
市旅游局负责对奖励申请进行审核,并汇总编制《奖励汇总表》,连同各单位的奖励申请表复印件报市财政局审定后,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支付有关规定予以拨付奖励资金。
五条 申请人申请乘荷航班机由厦门口岸赴荷兰及周边国家组团奖励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旅行社组团乘荷航班机由厦门口岸赴欧洲奖励申请表(附件1);
(二)福建省旅行社组团乘荷航班机由厦门口岸赴欧洲团队明细表(附件2);
(三)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厦门边检部门审核盖章);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六条 申请人申请由欧洲乘荷航班机直航中国厦门口岸外联组团奖励的(不含乘荷航班机由厦门口岸赴欧洲旅游组团的返程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旅行社外联组团乘荷航班机经厦门口岸赴中国奖励申请表(附件3);
(二)福建省旅行社外联组团乘荷航班机经厦门口岸赴中国团队名单表(附件4);
(三)荷航公司出具的旅行社欧洲外联组团客人乘荷航班机抵达中国厦门的复核证明,该复核证明应包括乘荷航班机直航厦门口岸的人员姓名、乘机日期、航班班次等内容;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七条 申请人收到的奖励资金应当按有关财务规定进行核算、管理。
组团经厦门口岸乘荷航班机赴欧洲旅游和外联组团由欧洲乘荷航班机经由厦门口岸到中国旅游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旅行社组团人员的奖励和旅游宣传促销。
八条 相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奖励资金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回申请人的部分或全部奖励金。
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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