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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水利局转发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中央财政统筹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财综〔
2012
〕
17
号
各区财政局、水利(农林水利)局:
现将《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中央财政统筹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2〕43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中央按20%比例统筹我市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央和省级统筹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比例合计不超过50%。各区财政局应当按《通知》规定,在预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后,直接将中央统筹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划转中央金库。
二、每年财政决算清理期结束后,中央财政与市级财政将对全市上缴的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进行清算。待中央与市级清算后,市级再与各区进行清算,实行多退少补,退还和补缴通过市区年终结算办理。
三、各区应当做好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计提和收支预算编制工作,保障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划转。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水利局
2012
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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