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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及其新旧管理办法衔接规定的通知

厦财会〔2013〕35号

  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个人: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以下简称73号令)将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令)同时废止。为确保73号令有效贯彻实施,实现新旧管理办法平稳过渡,现将《厦门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及《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1.《厦门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2.《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

                                                                                                                                      2013年7月1日

附件1:厦门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厦门市范围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73号令)《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按国家规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资金管理、预算管理、会计电算化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三条 单位不得聘(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四条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管理。

  厦门市财政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省直、中央等驻厦单位(不含军队、武警系统)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的管理,包括市本级会计从业资格申请、调转、变更、遗失补办等事项及对全市会计从业资格业务的监督。

  各区财政局负责除市财政局管理会计人员之外的其他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包括会计从业资格申请、调转、变更、遗失补办等事项及市财政局布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考试取得制度。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厦门市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无纸化,考试由厦门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包括: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四)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第八条 厦门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四次考试,厦门市会计服务中心协助组织实施。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福建省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无纸化考试题库按财政部规定执行。厦门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厦门市财政局制定,并负责本地题库的维护及管理。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包括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和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全部通过。

  “一次性全部通过”是指考生应一次性报考三门考试科目,并在同一期考试时全部通过, 考试成绩当期有效,单科成绩合格的不滚动计算。

  第十一条 厦门市财政局于考试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在厦门市财政局网站公布考试结果,考试通过人员应自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厦门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填写并提交《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并于提交表格的十二个工作日后,持有关材料到相应的财政部门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才能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由厦门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样式和编号规则印制。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管理权限,申请人申请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工商注册登记或行政隶属关系的单位所在地的相应财政部门办理;无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暂住证所在地的区级财政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提供以下有效证件材料:

  (一)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学历及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从事会计工作的单位证明;

  (四)无工作单位的,还应当提供户口本、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领取的,还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一份、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第十四条 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相应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场受理、审核,审核通过的,现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财政部门受理或者不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申请,都应当出具书面证明,注明办理日期,并加盖(或系统套打)本单位专用印章。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登陆财政局网站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并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网上申请所选择的市、区级财政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六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得涂改、出借。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登陆厦门市财政局网站填写遗失补办申请表,携带相关材料至网上申请所选择市、区财政部门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市、区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十七条 厦门市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厦门市财政局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五)和(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持证人员应当及时在各市、区财政部门网上填写变更申请,并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管理权限到相应财政部门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市、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登陆厦门市财政局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第十九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根据财政部和厦门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

  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条 厦门市财政局负责对厦门市范围内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工作地或所在地发生变化,不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及时在厦门市财政局网站填写调转申请,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网上申请所选择市、区财政部门办理调出手续。

  持证人员将会计从业资格证调入厦门市的,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本市的工作证明(或在办理区所辖范围内的户口本或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相应财政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财政部门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一)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厦门市财政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财政部门将依法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第二十四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将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或者在各区的相关办理网站上进行公示。相关说明文本应当置放于办公场所内免费提供,或者由申请人从厦门市财政局网站下载。

  第二十五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市、区财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市、区财政部门将对举报材料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二十七条 持证人员对相关财政部门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并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市、区财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九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

  第三十条 市、区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港澳台居民、外国居民、部队官兵在厦门范围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或者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免试申请领取表》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经厦门市财政局核实无误并公示无意见后,于公示期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2: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

  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政策的衔接

  (一)2013年7月1日起,厦门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实行三科联考,即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会计初级电算化三个考试科目联考,三科同时通过方为考试合格,单科合格成绩不滚动计算。取消单科考试,所有考生均统一参加三科联考。

  (二)针对于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部分考试科目合格的考生,允许其在该科目合格证有效期(最迟不超过2014年12月31日)前,报考1次未通过科目的考试科目。

  二、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放的衔接

  (一)针对2013年7月1日前,已通过所有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科目的考生(即持有的所有合格证发证时间均在2013年7月1日之前)。至7月1日后,仍须按原有申请程序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打印后携带合格证、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至所选的区财政部门办理柜台办理。最迟办理期限不超过2013年12月31日。

  (二)2013年7月1日后,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通过的考生,将使用简化证书领取程序,考生在查询考试成绩通过后,通过网页填报《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考试合格证、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至所选市、区财政部门直接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关于免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衔接

  申请免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除需提供免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书、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现在所在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外,还应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2013年7月1日以前已被所在单位聘任为高级会计师,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应提供高级会计师证书或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的文件,以及现在所在单位人事单门出具的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文件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文件复印件);

  (二)在2013年7月1日已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提供累计年满20年有本人签字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由福建省省财政厅、厦门市财政局所认可的其它可证明从事20年工作经验的证明材料;

  (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并且能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的注册会计师查询功能予以核实的。

  曾经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因各种原因导致证书失效或被撤销、吊销的,不适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73号令)第三十六条。

  四、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衔接

  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26号令)第三十九条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73号令)第三条的“其他组织”,其会计从业资格应当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73号令)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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