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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

厦财教〔2013〕8号

各区财政局、教育局、人社局,各直属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福建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实施免费中等职业教育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闽财教〔2012〕135号)精神,结合本市中等职业教育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继续按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全面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通知》(厦财教〔2012〕6号)文件规定实施免学费政策的基础上,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政策覆盖面由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学生逐步调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及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2012年秋季学期入学的学生,国家助学金仍发放至二年级;对2013年秋季学期后新入学的学生,国家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调整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及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生的10%确定,按以下顺序确定:(1)城乡低保家庭学生;(2)残疾特教学生;(3)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其他无直接经济来源者;(4)下岗职工且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学生;(5)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家庭子女;(6)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7)单亲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或家庭缺乏劳动力、无固定经济来源学生;(8)农村二女结扎户经济困难家庭子女;(9)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助学金继续按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发放,所需支出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市财政对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给予30%的补助。

  四、有关配套改革措施、工作要求按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福建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实施免费中等职业教育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闽财教〔2012〕135号)文执行。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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