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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加强教育经费管理的通知

厦财教〔2013〕6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财政部、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紧急通知》(财教〔2012〕425号),省财政厅、教育厅也作了转发,对规范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就加强我市教育经费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完善学校财务管理体制。按照新《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要求,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学校要明确一位校级领导分管财务工作,划定审批权限,各负其责。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对于大额资金使用,由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二、加强学校财务队伍建设。学校按规定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学校应当根据学校财务工作管理需要合理配备财务人员。学校的财会人员须为专职人员,并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则上不能聘请临时人员。担任学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学校在内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上对财会人员予以适当倾斜。财会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单位应优先聘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定期组织、选派财会人员参加专业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提高职业素质。要建立财会人员的考核奖励机制,对考核优秀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要及时调整。

  三、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从事学校财务管理的记账人员与审批人员、出纳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财会人员要提高责任心,正确行使会计监督权,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会计事项,应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坐收坐支。

  四、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要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别是农村小规模学校、农村寄宿制学校和农村薄弱校正常办学所需经费纳入预算。要提高农村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小学和教学点按实际支出核定公用经费,保证其正常运转。要为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和实行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的学校专门配备食堂设备设施和聘用必要的管理、炊事、保安人员,其经费由财政专项核拨,不挤占正常的公用经费。对市对区补助项目,各区要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

  五、加强学校资产管理。加强物资采购管理,严格采购程序,对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采购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须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建立健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交接、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学校资产台账。定期组织资产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按照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担保和投资。

  六、强化财务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要逐步探索义务教育经费支出绩效评价办法,提高经费支出使用效益。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学校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制。定期对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违规向学生乱收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虚报冒领、乱发钱物等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教育局

                                                         201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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