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财法〔2016〕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及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现对我局行政权力清单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一、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委托设区市财政局在辖区内实施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管理涉及的行政审批及相关服务事项的通知》(闽财企〔2015〕31号)、《厦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同意市财政局调整权力清单的复函》(2016年5月27日复函)的要求,将“委托下放”事项中的“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名称调整为“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增加《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委托设区市财政局在辖区内实施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管理涉及的行政审批及相关服务事项的通知》(闽财企〔2015〕31号)作为审批依据。
二、根据《厦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同意取消无谓的证明和清理申报材料的通知》(厦审改办〔2016〕30号)的要求,增加《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简化会计师事务所审批事项中财政部门出具接受行政处罚证明材料的通知》闽财会函〔2016〕12号)作为委托下放事项“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的审批依据。
此次调整后,我局保留市本级行政权力68项,上级委托下放3项,行政权力总数不变。市本级行政权力中,实行属地管理(含部分属地)51项,冻结权力行使0项。具体为:
行政确认2项、行政处罚53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监督检查11项、其他行政权力1项、委托下放3项。
因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及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致我局行政权力事项发生变化的,我局将提出调整权力清单事项的具体要求,按程序报请市审改办研究审核确定后再作调整公布。
附件:厦门市财政局行政权力清单
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6月6日
(联系人:李小丽 电话:5359728)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审改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市法制局。
厦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6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