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财建〔2016〕36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管委会)财政局:
为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现就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工作流程优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省、市投资或补助的区级政府投资基建等项目改由区财政局、区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工程预决算。
对中央、省、市投资或补助部分资金的区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以及中央、省、市全额或部分投资的由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区属企业建设或代建的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建成后将交由区级管理和维护的,其工程预决算审核改由区财政局和区财政审核中心负责。
本通知施行前此类项目已由市财政局和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工程预决算的,可以仍按原途径审核。
二、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进度款拨付申请试行由主管部门审核。
项目建设(代建)单位的工程进度款拨款申请,由主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项目进度、监理单位监理意见和用款需求,在预算额度内核定后,建设(代建)单位直接支付给合同约定的对方单位。
三、规范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经费变更程序。
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招标后,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预算管理相关程序执行。对于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项目经费的,超过概算批复建设内容、规模、投资金额的,报发改部门审定。在概算范围内的,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代建)单位签字确认;单项变更在20万元及以上的,需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土建工程单项变更1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公路、水工工程单项变更200万元及以上的,应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性进行把关,必要时对变更方案组织专家论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分管市领导审定。变更方案审定后,经费变更预算报发改、财政部门审核。
四、明确政府投资基建项目资金审核和拨付时限。
对于前期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及单次拨款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基建项目,由建设(代建)单位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拨付金额及资金来源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符合拨款条件的,市财政局业务处在收到建设(代建)单位资金拨付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交支付中心,支付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拨款手续。
五、明确开具征地拆迁资金证明办理时限。
项目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开具征地拆迁资金证明,市财政局业务处经办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报处室负责人,处室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开具资金证明。
六、明确开具政府性债务提款通知书办理时限。
债务人根据批准的债务额度,向基建处提出用款申请,基建处经办人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性债务的管理要求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报处室负责人,处室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出具政府性债务提款通知书。
七、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现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的工作流程执行。调整下放部分权限后,市财政将建立随机检查制度,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各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可参照本通知,结合本地区政府投资基建项目管理工作实际,优化工作流程。
专此通知。
附件: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工作流程图
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7月13号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