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网首页 专员办概况 主要职责 政策法规 通知通告 工作动态 监管事项
当前位置: 首页>栏目导航>办事指南
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办事指南

   (一)申请单位需提供的文书材料:
   企业退税须向厦门专员办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加盖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印章和税款所入国库印章的完税凭证及复印件、《一般增值税稽查结论》复印件、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加盖印章)、年度损益表复印件(加盖印章)、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专员办审批时需要的其他材料。
   外汇借款项目实行以税还贷的企业,每年度应填报“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申请表”,并经国税征收机关核实确认及市财政局审查签署意见后,向厦门专员办提出书面退税申请,并附项目情况、当年税利完成及缴税情况、外汇借款还贷情况、申请退税依据及数额、外汇借款合同副本、“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和当期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企业申请退税一般每季度申报一次,缴纳税款较少的企业可半年或一年申报一次。年度内最后一次退税,应在税务部门年度清算后,方可申报,最迟时限为下年度6月底以前,过期不予受理。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企业办理退税应先向厦门专员办提出申请,厦门专员办在收到企业退税申请资料后,按有关要求进行认真初审。审查工作一般在收到企业退税申请资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初审后符合退税条件的,按要求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由经办人、办领导签章,并加盖厦门专员办公章,连同企业报送的退税申请报告及“税收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以备办理退付。
   一般增值税退付,由企业直接上报厦门专员办审查、审批并办理退税;退税单位根据批复文件到国库办理退税。
   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的退税申请,由厦门专员办审核、审批,并下达退税批复文件,退税单位根据批复文件到国库办理退税。
   (三)岗位责任人姓名:乔彬彬、张清河
   (四)联系电话:0592-5310592


附件下载:
  】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评议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网站管理:财政部办公厅 电子邮箱:webmaster@mof.gov.cn
  技术支持: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 邮编:100820 电话:010-68551114
  京ICP备050028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