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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专员办地方政府债务监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预算监管,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预算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52)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务监管,是指厦门专员办财政监管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财政部统一要求,就地对地方政府债务举借、债务资金使用、债务偿还、债务风险等进行监督、控制,促进完善制度,规范管理,防范风险。

  第三条   厦门专员办地方政府债务监管工作遵循依法合规、重点监控、提高效能的原则。

  依法合规是指厦门专员办开展地方政府债务监管工作,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要求和制定的相关监管工作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重点监控是指厦门专员办开展地方政府债务监管工作,主要对涉及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重点事项、重要环节如债务举借、债务资金使用、债务偿还、债务风险等进行监管,而对于一般事务性的工作不作为监管主要内容。

  提高效能是指厦门专员办开展地方政府债务监管工作,应根据财政部部署和财政中心工作要求,突出重点、有的放矢,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时效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厦门专员办开展地方政府债务监管工作主要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和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 日常监管

  第五条   对厦门市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进行日常监管。

  (一)监控债券发行规模。实时监控厦门市一般债券、专项债券的发行工作,按照财政部要求,厦门市财政局应在每次发行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厦门专员办报送债券发行情况,在全年发行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厦门专员办报送年度发行情况。厦门专员办建立债券规模及发行台账,监控厦门地方债券发行进度,发现超规模发行债券和超比例发行7年期和10年期专项债券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财政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监管债券发行信息披露情况。定期对披露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合规性进行抽查,对于未能及时完整提供信息的,或信息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要求及时予以纠正。

  (三)及时监管大额债券发行情况。按照财政部要求,单一期次债券发行额在5亿元(含5亿元)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发行,专员办将根据财政部要求,安排专人作为观察员,观察发行现场情况,对现场存在弄虚作假或违法违规行为的,报财政部处理,对相关中介机构列入负面名单并公示,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对厦门市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使用进行日常监管。

  (一)监管债券资金使用。厦门市财政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专员办报送债券资金使用情况。对于债券资金投向与募集信息不符、债券资金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支出的,专员办应要求立即整改,并报财政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重点监督置换债券资金使用。厦门市财政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将置换债券偿还存量债务的分项目情况报专员办。对于置换债券资金未用于偿还审计确定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本金,而是用于应有偿还企事业单位等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用于付息、用于经常性支出的,专员办应要求立即整改,并报财政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条   对厦门市地方政府债务偿还进行日常监管。

  (一)根据财政部每年下发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结果,对风险预警偿还及风险进行监控。重点监控列入风险预警名单和风险提示名单的地方各级政府建立应急处置预案、责任追究机制情况,未建立的应限定在20个工作日内制定相应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

  (二)监控债券还本付息情况。厦门市财政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将一般债券、专项债券的还本付息情况报专员办。专员办对于未及时足额还本付息的,进行实时监控,对存在较大偿债风险的予以风险提示。

  (三)监控或有债务还本付息情况。厦门市财政局于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将或有债务偿还情况上报专员办。将财政资金用于偿还或有债务的,通过核实协议、现场询问、核对账务等方式核实偿债责任,确需地方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的,偿债资金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经核实不应由地方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的,将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财政部,并要求地方政府立即整改。

  第三章 专项检查和调查

  第八条   厦门专员办根据财政部统一组织部署和有关要求,对地方政府债务“借、管、还”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地方政府举债是否合法合规、债务资金投向是否符合政策、债务偿还资金来源及是否存在偿债风险、债务上报数据是否真实等进行检查。

  第九条   厦门专员办对于日常监管及专项检查中发现违规组织债券发行、改变债券资金用途、未按要求将债券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未按期偿还本息等情况的,按财政部要求敦促有关部门整改落实,未及时整改的,可报财政部相应减少债券发行规模、暂停债券发行资格。

  第十条   厦门专员办根据财政部政策方向和社会热点难点,结合厦门市地方政府债务情况,以地方政府债务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为导向,积极开展地方政府债务举借、使用、管理、偿还等专题调查研究,分析实际现状和政策盲点,提出地方政府债务政策建议,提供地方政府债务监管思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驻厦门专员办负责解释。

  0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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