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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监管资料报送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金融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企业资产财务分类监管,促进财政政策和财经法纪的有效执行,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46号)精神,现将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监管资料定期报送专员办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在厦分支机构应报送要求

  (一)季度资料:季度财务报表、经营财务情况分析报告、呆账核销报告等。报送时间为每季度终了30天内。

  (二)年度资料:财务报表、业务状况表或科目余额表、经营财务情况分析报告、呆坏账核销报告及明细表、贷款五级分类表及明细、自主减免表外欠息报告、抵债资产情况报告等。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90日内。

  二、其他金融企业报送要求

  中央管理以外的其他金融企业应向我办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不适用于在厦分支机构)、业务状况表或科目余额表、经营情况或财务分析报告、贷款五级分类表及明细、呆坏账核销明细表等。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90日内。

  三、报送的其他要求

  (一)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财务报表及相关数据的收集报送(电子版)。

  (二)本次请将联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我办备案(填列附表于625日前传真至我办)。

  (三)厦门专员办联系方式:

  江莹莹 5310890   陈耕宇 5310839

  传真:0592-5310903

  报送邮箱:xmzyb03@163.com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2号国际金融中心大厦17楼。

  附件:联系人名单.xlsx

  0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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