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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财库〔201635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盘活我市财政存量资金,规范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18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厦门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2016721 

  

  

厦门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18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厦门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业务。 

本细则所称国库现金,是指厦门市人民政府存放在市级国库的财政资金。 

  市级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国库现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运用金融工具有效运作市级库款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厦门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一)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财政支出支付流动性需求基础上,实现财政资金保值、增值。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市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确保资金安全。 

  (三)协调性原则。充分考虑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与货币政策操作保持协调性。 

  第四条市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工具为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即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将暂时闲置的市级国库现金存放在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提供足额质押并向市财政局支付利息的操作方式,定期存款期限在1年期以内。 

第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厦门市中支”)开展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在市级国库现金管理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人行厦门市中支制定市级国库现金管理相关制度; 

  (二)建立国库现金流量预测体系,测算市级国库现金流量; 

  (三)会同人行厦门市中支制定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分月操作计划,并具体实施市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 

(四)负责对存款银行质押品实施管理,确保足额质押; 

(五)会同人行厦门市中支组织对存款银行参与国库现金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六)按要求做好向财政部报送信息及国库现金管理开展情况报告工作; 

  (七)做好国库现金管理其他工作。 

第七条 人行厦门市中支在市级国库现金管理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市级国库现金管理相关制度; 

  (二)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分月操作计划; 

  (三)办理国库现金管理相关资金划拨、质押品质押等操作; 

  (四)向市财政局提供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操作相关报表及信息;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告国库现金管理开展情况及相关信息; 

  (五)会同市财政局对存款银行参与国库现金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六) 发现存款银行有特殊重大事项等可能影响国库资金安全的,及时通知市财政局; 

(七)做好国库现金管理其他工作。 

  第八条市财政局、人行厦门市中支在明确相关职责分工的前提下,建立必要的协调机制,包括建立国库现金管理联席会议以及在每期操作之前进行必要的沟通。  

  

    第二章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 

  第九条本细则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厦门市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邮政储蓄银行的法人银行或厦门(市)分行。 

  存款银行是指按照本细则参与市级国库现金管理招标业务且中标后存放市级国库资金的商业银行。 

  第十条商业银行参与市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信誉良好; 

  (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每年根据市财政局和人行厦门市中支的通知规定,自愿申请参与厦门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市财政局会同人行厦门市中支根据本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对其进行确认。对确认通过的商业银行,市财政局、人行厦门市中支与其签订《厦门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参与团成员主协议》(以下简称“存款主协议”),载明各方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商业银行成为存款银行后的定期存款收款账户等信息。 

存款主协议签订后,在协议有效期内,每期国库现金管理不再单独签订协议,如遇重大政策调整,及时变更。 

第十二条 存款银行在市级国库现金管理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规定提供足额质押品; 

  (二)在存款到期日,按时足额缴清到期存款本息; 

  (三)按本细则及存款主协议规定报送相关报表和信息; 

  (四)出现特殊重大事项等可能影响国库资金安全的,及时通知市财政局及人行厦门市中支; 

  (五)接受市财政局、人行厦门市中支针对参与国库现金管理活动的评价和监督检查; 

(六)按要求做好国库现金管理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市级国库现金管理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操作内容由市财政局会同人行厦门市中支确定,招标具体工作由市财政局、人行厦门市中支等相关部门人员构成的市级国库现金管理招标小组负责,招投标过程接受市财政局和人行厦门市中支的监督部门现场监督。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国库现金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商人行厦门市中支制定国库现金管理分月操作计划。每月25日前,市财政局、人行厦门市中支将下月操作计划分别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每次操作前5个工作日,将具体操作信息分别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执行中有调整的,及时上报更新的操作信息。 

  第十五条市级国库现金管理招标小组应在每次国库现金管理公开招标前3个工作日,通过市财政局网站、人行厦门市中支网站公告招投标信息,招标完成当日及时公布经招标小组成员一致确认的中标结果。 

  第十六条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操作当日同期限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为基础,由商业银行在厦门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约定的浮动区间内根据商业银行原则自主确定。 

  第十七条为确保市级国库资金安全,单期确定的存款银行不少于5家,单家存款银行参与当期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定期存款总额的25%。单一存款银行存放的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般性存款余额的10%,不得超过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余额的20% 

  第十八条市级国库现金管理的存款银行应于每月月初3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人行厦门市中支报送截止到上月底的一般性存款余额(按本外币人行口径)及已存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存款余额占上月底一般性存款余额的比例等信息(格式见附件1)。 

  第十九条在每次开展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前,市财政局会同人行厦门市中支确认各商业银行一般性存款余额的相关信息,不符合规定比例的商业银行,不得参与当期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业务。 

     第三章  定期存款质押和资金划拨 

  第二十条存款银行取得市级国库定期存款,应按规定最迟于每期中标结果公布后次1个工作日1100前足额提供质押品。质押品应为可流通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质押的国债面值数额为存款金额的105%,质押的地方政府债券面值数额为存款金额的115%。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如有新的质押管理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债登”)开设厦门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质押账户,用于登记市财政局收到的存款银行质押品质权信息。人行厦门市中支负责办理具体质押操作。 

二十二条 人行厦门市中支应在每期中标结果公布后次1个工作日,按存款主协议要求通过中债登业务客户端完成质押品质押的相关操作,并将质押情况于当日告知市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在确认存款银行足额质押次1个工作日1100前,向人行厦门市中支开具划款凭证,人行厦门市中支当日将资金划拨至存款银行。 

  第二十四条存款银行收到存款资金后,最迟次1个工作日向市财政局开具定期存款证明。定期存款证明应当载明存款银行名称、账号、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内容。 

  第二十五条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存续期内,市财政局负责对存款银行质押品实施管理,确保足额质押。 

第二十六条 存款到期日,存款银行应主动与市财政局核对定期存款到期划回本金、利息信息,并于当日11:00前将存款本金和利息分别足额划回市财政局在人行厦门市中支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不得并笔。 

  第二十七条存款本息划回市级国库后,当日人行厦门市中支将存款本息划回信息通知市财政局,人行厦门市中支即通过中债登业务客户端完成质押品解押的相关操作。 

第二十八条 存款银行按规定设置“国库定期存款”一级负债类科目,在该科目下设置“厦门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账户,用于核算存入、归还的市级国库定期存款。 

存款银行应将增设“国库定期存款”科目变动情况报人行厦门市中支备案。该科目纳入一般存款范围缴纳存款准备金。 

  第二十九条存款银行应按月向市财政局、人行厦门市中支出具国库定期存款对账单进行对账。 

  第三十条人行厦门市中支按规定设置“国库现金管理”资产类科目,核算存款银行定期存款操作、到期收回以及余额。该余额纳入国库库存表反映(格式见附件2)。 

  第三十一条人行厦门市中支根据每期市级国库现金管理资金划拨情况,于次1个工作日向市财政局提供当期国库定期存款资金划出、存款到期本息划回明细表(格式见附件3)。 

  第三十二条人行厦门市中支按月、按年向市财政局提供分存款银行的国库定期存款操作、存款到期、余额和利息收入等报表及电子信息(格式见附件4、附件5),并进行对账。 

  第三十三条市级国库定期存款到期的利息收入,属于市级国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作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缴入市级国库,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级国库定期存款属于市政府的财政库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扣划、冻结市财政局在存款银行的国库定期存款。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开展国库现金管理业务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不得将国库现金管理与银行贷款挂钩。 

第三十六条 存款银行应加强对国库定期存款资金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不得将国库定期存款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的领域,不得以国库定期存款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人行厦门市中支对商业银行参与市级国库现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局、人行厦门市中支按有关要求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告厦门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开展情况。 

  

  第三十九条存款银行违反存款主协议规定,未及时、足额汇划市级国库定期存款本息的,人行厦门市中支有权不予解除质押品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存款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会同人行厦门市中支视情节轻重,决定暂停以至终止其参与市级国库现金管理活动。 

(一)未按规定及时、足额质押或及时汇划到期本息违约两次以上,或涉及金额较大的; 

(二)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导致财务恶化或引起信用危机的;(三)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四)没有按照主协议承诺履行相应义务的; 

(五)可能危及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 存款银行未按规定办理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业务,造成国库现金管理风险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人行厦门市中支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1.商业银行一般性存款余额表 

2.国家金库厦门市分库库存日报表 

         3.厦门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资金划出明细表、定期存款本息划回明细表 

       4.厦门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分存款银行汇总表 

5.厦门市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月(年)报表 

      

  厦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7月2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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